
法律法規
主要內容有
1、關于保護客體?!禬IPO版權條約》版權保護的客體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計算機程序;二是數據或數據庫編程。
2、關于權利?!禬IPO版權條約》新增加了向公眾傳播的權利,作者有權許可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地點和時間可獲得這些作品。
3、關于技術措施的義務?!禬IPO版權條約》要求締約各方應在法律中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或法律準許,規避(包括破解)由權利人為實現版權保護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為侵權行為。
4、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禬IPO版權條約》規定,未經權利人許可擅自去除權利管理的電子信息屬侵權行為;未經許可發行、廣播、向公眾傳播明知已被未經許可去除或改變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作品或復制品也屬于侵權行為?!皺嗬芾硇畔ⅰ卑ǎ鹤R別作品、作品的作者、權利所有人信息、作品使用條件以及相應數字或代碼等。條約規定必須對技術措施和權利管理信息加以保護。
我國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同時聲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2007年3月6日,中國政府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正式遞交加入書。同年6月9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在我國正式生效。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
(本條約于1996年12月20日由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外交會議在日內瓦通過)
目 錄
序 言
第1條:與《伯爾尼公約》的關系
第2條:版權保護的范圍
第3條:對《伯爾尼公約》第2至6條的適用
第4條:計算機程序
第5條:數據匯編(數據庫)
第6條:發行權
第7條:出租權
第8條:向公眾傳播的權利
第9條:攝影作品的保護期限
第10條:限制與例外
第11條:關于技術措施的義務
第12條:關于權利管理信息的義務
第13條:適用的時限
第14條:關于權利行使的條款
第15條:大會
第16條:國際局
第17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資格
第18條:本條約規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19條:本條約的簽署第20條:本條約的生效
第21條:成為本條約締約方的生效日期
第22條:本條約不得有保留
第23條:退約
第24條:本條約的語文
第25條:保存人